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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发布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提示
 
严格明火管理
 
(一)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
 
(二)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动用明火施工作业。
 
(三)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的演出、放映场所观众厅内动用明火。
 
(四)严禁在库房内动用明火。
 
(五)严禁在地下室生产、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严禁明火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时间和范围动用明火。
 
(七)严禁明火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
 
(八)餐厅等场所使用明火期间必须明确看护人员,落实看护措施。
 
严格用电管理
 
(一)严禁拆改金属配电箱,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堆放可燃物和其他杂物。
 
(二)严禁电气线路使用麻花线,应使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
 
(三)严禁电气线路铰接,应使用压接法连接。
 
(四)严禁将移动式插座、充电宝电池等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严禁串接、超负荷使用。
 
(五)严禁将电线未经穿管保护直接穿过或敷设在可燃物上,空调等功率较大的电气设备应该单独供电,电线独立敷设。
 
(六)严禁在营业场所、厂房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子、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等)。
 
(七)严禁安装大于60瓦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高温照明灯具。
 
(八)严禁超过额定功率超负荷安装使用电气设备。
 
严格用气管理
 
(一)严禁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严禁液化气钢瓶与其他火源同室布置。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连接,长度应控制在1.2米至2米之间,且不应有接口。
 
(三)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米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四)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五)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
 
(六)气瓶间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度不应低于2.2米,地面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材料,不得与厨房有连通的门、窗、洞口。且应设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厘米/平方米的下通风式通风口。
 
(七)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应配备不少于2具8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八)燃气管道应明设,位置应远离热源,灶前管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且严禁敷设在灶具正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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