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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区域划分规定要求!
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 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 50000m3 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 ;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 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 100m; 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m~100m。
3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建筑物闷顶、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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