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系统维护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按表5-10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3)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表5-10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①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②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③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④ 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⑤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a.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b. 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c. 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d.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e. 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
⑥ 检查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⑦ 应抽取不少于总数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4)每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表5-10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① 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
② 自动和手动打开排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③ 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次。
④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⑤ 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年;
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6)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检测、维护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工作。
2、维护管理人员应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3、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4、消防水泵或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5、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做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6、每个季度应对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
7、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8、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应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10、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并应每月对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储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
每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每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及备用数量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储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系统功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重新进行设计。
三、气体灭火系统
1、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储存。
(1)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3)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4)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
2、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3、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4、与气体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2007)执行。
5、每日应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6、每月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检查,灭火剂损失10%时应及时补充。
(2)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b. 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c. 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7、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6)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8、每年应按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并进行1次模拟喷气试验。
9、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执行。
4、泡沫灭火系统
(1)一般规定
①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② 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设单位应配齐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操作和定期检查。
b. 已建立泡沫灭火系统的技术档案,并应具备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录、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文件资料和第③条中的资料。
③ 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维护、管理应具备下列资料。
a.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b. 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
c. 值班员职责。
d.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④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2)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① 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并应进行记录。
② 每月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b. 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的要求。
c. 泡沫消火栓和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
d. 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不应有损伤。
e. 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f. 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应清除锈渣。
g. 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应良好。
h. 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应正常。
③ 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冲洗,清除锈渣,并应进行记录。
④每两年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进行记录;检查和试验的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液上、液下及半液下喷射、泡沫喷淋、固定式泡沫炮和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b. 对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在防护区内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c. 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消火栓、管道过滤器或喷过泡沫的泡沫产生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有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应按表5-12的要求进行。
(2)维护管理人员应掌握和熟悉消防给水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
(3)水源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每季度应监测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和供水能力。
② 每年应对天然河湖等地表水消防水源的常水位、枯水位、洪水位,以及枯水位流量或蓄水量等进行一次检测。
③ 每年应对水井等地下水消防水源的常水位、低水位、高水位和出水量等进行一次测定。
④ 每月应对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水源设施的水位等进行一次检测;消防水池(箱)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⑤ 在冬季每天应对消防储水设施进行室内温度和水温检测,当结冰或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确保不结冰和室温不低于5℃的措施。
(4)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等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并应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
② 每周应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且应自动记录自动巡检情况,每月应检测记录。
③ 每日应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压力和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和记录运行情况。
④ 每日应对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启动电池的电量进行检测,每周应检查储油箱的储油量,每月应手动启动柴油机消防水泵运行一次。
⑤ 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的出流量和压力进行一次试验。
⑥ 每月应对气压水罐的压力和有效容积等进行一次检测。
(5)减压阀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每月应对减压阀组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并应检测和记录减压阀前后的压力,当不符合设计值时应采取满足系统要求的调试和维修等措施。
② 每年应对减压阀的流量和压力进行一次试验。
(6)阀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雨林阀的附属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做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② 每月应对电动阀和电磁阀的供电和启闭性能进行检测。
③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④ 每季度应对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进行一次检查,并应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⑤ 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⑥ 每季度应对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并应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
⑦在市政供水阀门处于完全开启状态时,每月应对倒流防止器的压差进行检测,并应符合现行标准《减压型倒流防止器》(GB/T25178-2010)、《低阻力倒流防止器》(JB/T11151-2011)和《双止回阀倒流防止器》(CJ/T160-2010)等的有关规定。
(7)每季度应对消火栓进行一次外观和漏水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消火栓应及时更换。
(8)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进行一次检查,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9)每年应对系统过滤器进行至少一次排渣,并应检查过滤器是滞处于完好状态,当堵塞或损坏时应及时检修。
(10)每年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是否完好,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11)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或障碍物的改变,影响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功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重新进行设计。
(12)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减压阀、报警阀和阀门等,应有明确的标识。
(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有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应使系统处于随时满足消防的需求和安全状态。
(14)永久性地表水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应有防止水生生物繁殖的管理技术措施。
(1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并应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同时应临场监督,应在采取防范措施后再动工。
(6)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消防水泵运转应平稳,应无不良噪声的振动。
②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③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并应保证全部有效储水被有效利用。
④ 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和试验消火栓,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压力开关(管网)、高位消防水箱流量开关等信号的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⑤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泵启动和相互切换正常;消防水泵就地和远程启停功能应正常。
⑥ 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设计工作压力的1.4倍。
⑦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挡。
⑧ 采用固定和移动式流量计和压力表测试消防水泵的性能,水泵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7)稳压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稳压泵的型号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稳压泵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动的技术措施。
③ 稳压泵在1h内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宜大于15次/h。
④ 稳压泵供电应正常,自动手动启停应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⑤ 气压水罐的有效容积以及调节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稳压泵的启停要求。
(8)减压阀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减压阀的型号、规格、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减压阀阀前应有过滤器,过滤器的孔网直径不宜小于4~5目/cm2,过流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的4倍。
③ 减压阀阀前阀后动静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④ 减压阀处应有试验用压力排水管道。
⑤ 减压阀在小流量、设计流量和设计流量的150%时不应出现噪声明显增加或管道出现喘振。
⑥ 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应小于设计阀后静压和动压差。
(9)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水池水箱的有效容积、水位、报警水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 进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溢流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④ 管道、阀门和进水浮球阀等应便于检修,人孔和爬梯位置应合理。
⑤ 消防水池吸水井、吸(出)水管喇叭口等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0)气压水罐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气压水罐的有效容积、调节容积和稳压泵启泵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气压水罐气侧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11)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②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④ 打开手动试水阀动作应可靠。
⑤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⑥ 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锁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12)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 系统中的试验消火栓、自动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④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⑤ 干式消火栓系统允许的大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
⑥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仅应设置消火栓和有信号显示的阀门。
⑦ 架空管道的立管、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应符合相关规定。
⑧ 室外埋地管道应符合相关规定。
(13)消火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消火栓的设置场所、位置、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节~第7.4节的有关规定。
② 室内消火栓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 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消防救援和火灾扑救工艺的要求。
④ 消火栓的减压装置和活动部件应灵活可靠,栓后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14)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消防车车载消防水泵进行充水试验,且供水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有分区供水时应确定消防车的大供水高度和接力泵的设置位置的合理性。
(15)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和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和消火栓充实水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6)控制柜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③ 控制柜的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章的有关规定。
④ 控制柜的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⑤ 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7)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干式消火栓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动作。
② 流量开关、低压压力开关和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动作,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③ 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④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干式报警阀的加速排气器动作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⑤ 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18)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5-9要求划分。
②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
③ 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条②的要求时,应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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