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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检修检测、维修检修灭火器年检
北京卫安消防检测公司是专业灭火器维修检修检测、维修灭火器(干粉 水系 二氧化碳灭火器)、清洗感烟探测器 火灾探测器清洗是公司的一项基本业务:

灭火器维修检测、灭火器检修检测、维修灭火器(年检)包括:
1,灭火器检测(卸压打开灭火器检测器头、阀门、虹吸管、压力表性能是否正常,并更换损坏的配件);
2,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测试灭火器筒体在2.5MP的压力下是否变形报废,检测灭火器筒体是否锈化腐蚀;
3,烘干灭火器筒体;
4,重新灌装灭火药剂并称重计量,更换变质的灭火药剂;
5,重新充装驱动气体氮气压;
6,密封器头后做喷射性能检查、气密性能检查;
7,灭火器筒体外部的清洁清洗;
8,贴北京市消防局认可的灭火器维修年检合格证标签。

本厂旗下拥有3家北京市消防局认可的灭火器维修检测、灭火器检修检测、维修灭火器、清洗感烟探测器 年检维修中心,为首都的消防器材年检维修安全作出巨大贡献,欢迎新老客户前来惠顾。
总部:万霖华泰(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灭火器年检维修厂部:北京通州新华北街117号(灭火器维修检测中心)
门市部:北京通州新华北街117号

 
手机:13439898057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GA 95-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灭 火 器 的 维 修 与 报 废GA 95-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 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 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 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 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 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 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 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 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 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

GA 95-1995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 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 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 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 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 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 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 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 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 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 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 铭牌。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 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 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GA 95-1995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按 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 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 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筒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 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 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f.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k.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
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 “报废”两字,字体*小为 25mm×25mm;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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