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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消防维保标准及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建筑项目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
  北京消防维保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2005
  9 北京消防维保维护管理
  9.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检测、维护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工作,应按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进行。
  9.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9.0.3 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9.0.4 消防水泵或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9.0.5 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9.0.6 每个季度应对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
  9.0.7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9.0.8 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应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9.0.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9.0.10 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9.0.1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并应每月对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9.0.12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9.0.13 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储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
  9.0.14 每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9.0.15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9.0.1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9.0.17 每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9.0.18 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及备用数量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9.0.19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贮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系统功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重新进行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第三节 系 统 运 行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1. 操作规程;
  2. 值班员职责;
  3.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
  1. 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 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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