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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减少各类火灾,特别高层大型建筑火灾重要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消防设施维保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将有关事项通知。

  各类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抓紧建立认真落实消防设施维保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确定专人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通知专业消防维修企业排除,不得擅自拆卸、停用消防设施。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操作、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做好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报警、故障、检查监控记录,将有关资料存档。

  建立专业消防维修企业,定期维保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制度。

  管理使用单位,落实自身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必须与专业消防维修企业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书》委托对单位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公安消防局有关保险公司备案。

  承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具备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实体;具备省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领取市公安消防局签发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

  有相应、合乎标准检测设备仪表。

  有消防设施调试、维修保养经验。

  法定代表人和中、高级技术人员相对稳定。

  消防设施维保维修保养管理操作管理及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从业人员,要具备符合规定从业资格。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经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合格,具有规定数量、持有一级或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消防设施操作、值班、巡查人员,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有初级技能(含,下同)以上级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检测、保养人员,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消防设施维保维修人员,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用于消防设施巡查、检测、维修、保养测量用仪器、仪表、量具及泄压阀、安全阀,依法要计量检定,使用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具有有效证明文件。

  应落实管理责任;使用管理单位自身具备维修保养能力,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不具备维修保养能力,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工安装单位有维修、保养能力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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